(你说明中的“仍大于
招标钢筋清单量——临时理解为施工单位实际领用量大于清单量”)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虽然你们的清单
合同实行总价包死,但总价包死应该有范畴而不是无限包死,详查合同对变动的处理约定,原则上说(变动)是按实
结算。即钢筋量结算应该按变动后处理;(若变动也在包死的范畴内,那么又多出的对领用质料逾额的处罚办法,是相互矛盾的)2、关键看施工过程中,变动是产生在什么样的节点,好比已下料或者放样,且此变动又是甲方或者设计院提出,施工单位是否提出有索赔,此局部的钢筋量可以争取协商处理(如过程中没有处理,可以比较下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期安排表与变动单的时间差);3、不知贵司与甲方的合同约定的钢筋量超领条款是如何约定的,是否有考虑钢筋
定额损耗?如果没有约定钢筋损耗率!此处也是一个着手点!(清单
工程量多为净值,详细观察人才机含量,可以比较得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希望有一些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