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结算时,是否需要使用【载入市场价】功能呢?原因是什么?
个人理解:
1、对于合同内的清单,一般是不允许调整综合单价的,所以也就不需要载入信息价;
2、对于合同外的清单项,可以按照当时的信息价来重组综合单价,因此应该是局部清单的材料载入信息价并重新组综合组价;
3、对于主要的材料,如钢筋、水泥等,或者是暂估材料,这些一般会根据合同调整价款的要求,对于超出涨幅部分的单独补差价,不改变已有的综合单价;因此,这类材料只能是个别调整;
综上分析,个人认为在做结算时,不需要【载入市场价】或【载入信息价】的功能,因为这个功能是所有材料都会调整市场价,不适合结算业务;但针对单条材料的询价功能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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