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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四川的相关说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报用度,结算时按取费证费率结算,施工单位投标认为招标文件表述前后不一致,向建设单位发文,要求清澈,规费是按取费证还是按上限,建设单位未予以回复,然后施工单位按自己取费证费率上报,然后中标了。现治理结算,各项问题都处理完了,但是审计认为施工单位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上限报)。故而应该在结算中扣除规费上限费率与取费证费率间的费率差的金额,(注,施工单位投标、结算、取费证,三者费率一致)。、 我想问的是,第一,当初的对施工单位的疑问为什么甲方未清澈?第二,当初的投标的那种情况属于废标吗,谁应对此该认真?第三,现一既成事实了,审计的处理方法合理吗?第四,施工单位应该如何保险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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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的描述有些不清楚,首先你的工程是不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然后甲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规费按上限记取,如果说的是做招标控制价,就对了;如果要求投标单位按上限记取就有些不当了,因为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体例投标报价及签订承包合同时,规费应按其核定的费率计算并须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发包人出示核定的规费准则。施工企业治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向发包人出示核定的规费准则,经核对后治理。这是四川的规定2,当初不该该废标,按取费证记取是对的。我没见到招标文件也欠好说,如果有错的话,也应该是甲方有错3,审计作为第三方应该看看相关的文件,他的做法是过错的,如果当初甲方没要求投标单位规费按上限记取,这个工程是没有问题的,原来你们投标时的做法是正确的,他们不该该提出扣钱之类的说法 我就在成都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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