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要领》中:第六十五条 依法务必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申报。而《计价与控制》和《案例》中说的是:依法务必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申报。特别是《案例》中第四章案例六(具体哪一个记不清了)案例的做法就是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申报,而案例说这样的做法不当,应再确定中标人之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申报。这里觉得有辩论,或者是我理解错误,请妙手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