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在监理公开的招标中,发售招标文件时,必须是5天吗?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起,必须是20日吗?如果不是,应该怎么协调呢?我个人的意见:“发售招标文件5天时间”在九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中有规定,不过各个地区都有具体的规定,所以说不一定是5天时间,但是招标文件规定了,就要这样执行。 “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起,必须是20日”这个是招标法中明确规定的了,不过也有变通的办法,比如发一个“商榷函”,只要投标人都响应就可以了!招标代理就是现在流行的结婚司仪,什么都是事先确定好的,把不合法的事情合法化而已!不要和招标人较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