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问答网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专家团队 - 造价QQ群 - 3721k建筑网址导航
已解决 -- -- 7个回答 次浏览0
最佳答案
共 7 条
普通回答
1.工程变更的概念及性质 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作出的变更。 工程变更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通常认为工程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但不可忽视工程变更和一般合同变更所存在的差异。一般合同变更的协商,发生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内容变更之时,而工程变更则较为特殊: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授予工程师进行工程变更的权力,但此时对变更工程的价款最多只能作原则性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直接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发出工程变更指令,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应该先行实施该指令;此后,双方可对变更工程的价款进行协商。这种标的变更在前,价款变更协商在后的特点容易导致合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2.工程变更的起因 合同内容频繁的变更是工程合同的特点之一。一个工程,合同变更的次数、范围和影响的大小与该工程的招标文件(特别是合同条件)的完备性、技术设计的正确性,以及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的科学性直接相关。合同变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如业主有新的意图,业主修改项目总计划,削减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工程师、承包商事先没能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的图纸修改。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的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3.工程变更的影响 工程变更对合同实施影响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导致设计图纸、成本计划和支付计划、工期计划、施工方案、技术说明和适用的规范等定义工程目标和工程实施情况的各种文件作相应的修改和变更。相关的其他计划如材料采购订货计划、劳动力安排、机械使用计划等也应作相应调整。所以它不仅引起与承包合同平行的其他合同的变化,而且会引起所属的各个分合同,如供应合同、租赁合同、分包合同的变更。有些重大的变更会打乱整个施工部署。 2)引起合同双方、承包商的工程小组之间、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合同责任的变化。如工程量增加,则增加了承包商的工程责任,增加了费用开支和延长了工期。3)有些工程变更还会引起已完工程的返工、现场工程施工的停滞、施工秩序被打乱及已购材料出现损失。按照国际工程中的有关统计,工程变更是索赔的主要起因。由于工程变更对工程施工过程影响较大,会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费用的增加,容易引起双方的争执,所以合同双方都应十分慎重地对待工程变更问题。 3.工程变更的范围 按照国际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的惯例,一般合同中都有一条专门的变更条款,对有关工程变更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依据FIDIC合同条件第13条规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工程师可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除非承包商马上通知工程师,说明他无法获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并附上具体的证明材料,否则承包商应执行变更并受此变更的约束。变更的内容可包括:1)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但这种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2)改变任何工作的质量和性质。如工程师可以根据业主要求,将原定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改为沥青混凝土路面。3)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如公路工程中要修建的路基工程,工程师可以指示将原设计图纸上原定的边坡坡度,根据实际的地质土壤情况改建成比较平缓的边坡坡度。 4)删减任何工作;5)任何永久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6)改动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若某一工段因业主的征地拆迁延误,使承包方无法开工,因而业主对此事是负有责任的。工程师应和业主及承包商协商,变更一下工程施工顺序,让承包商的施工队伍不要停工,以免对工程进展造成不利影响。但是,工程师不可以改变承包商既定施工方法,除非工程师可以提出更有效的施工方法予以替代。 FIDIC条件还规定,除非有工程师指示或同意变更,承包商不得擅自对永久工程进行任何改动。根据我国新版示范文本的约定,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质量标准等其他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其中设计变更包括: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1)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2)2)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工程变更只能是在原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变动,业主和工程师应注意不能使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性质方面有很大的变动,否则应重新订立合同。从法律角度讲,工程变更也是一种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业主显然不能通过合同的约定而单方面的对合同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从工程角度讲,工程性质若发生重大的变更而要求承包商无条件继续施工并不恰当。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准备这些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需另行购置或运进机具设备,使承包商有理由要求另签合同,而不能作为原合同的变更,除非合同双方都同意将其作为原合同的变更。承包商认为某项变更指示已超出本合同的范围,或工程师的变更指示的发布没有得到有效的授权时,可以拒绝进行变更工作。 二、工程变更的程序 1.工程变更的提出 1)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 承包商在提出工程变更时,一般情况是工程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如原设计的某大厦的基础为钻孔灌注桩,承包商根据开工后钻探的地质条件和施工经验,认为改成沉井基础较好。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提出工程变更。 2)业主方提出变更业主一般可通过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但如业主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内容超出合同限定的范围,则属于新增工程,只能另签合同处理,除非承包方同意作为变更。 3)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工程师往往根据工地现场的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时,可提出工程变更。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中,因设计考虑不周,或施工时环境发生变化,工程师本着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与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提出工程变更。只要提出的工程变更在原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一般是切实可行的。若超出原合同,新增了很多工程内容和项目,则属于不合理的工程变更请求,工程师应和承包商协商后酌情处理。 2.工程变更的批准 由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交与工程师审查并批准。由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为便于工程的统一管理,一般可由工程师代为发出。而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通知的权力,一般由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当然该权力也可约定为业主所有,然后,业主通过书面授权的方式使工程师拥有该权力。如果合同对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的权力作了具体限制,而约定其余均应由业主批准,则工程师就超出其权限范围的工程变更发出指令时,应附上业主的书面批准文件,否则承包商可拒绝执行。但在紧急情况下,不应限制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布他认为必要的此类变更指示。如果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他应将情况尽快通知业主。例如,当工程师在工程现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相邻第三方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职责的情况下,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商实施他认为解除或减少这种危险而必须进行的所有这类工作。尽管没有业主的批准,承包商也应立即遵照工程师的任何此类变更指示。工程师应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13条,对每项变更应按合同中有关测量和估价的规定进行估价,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复制件呈交业主。 工程变更审批的一般原则应为:首先考虑工程变更对工程进展是否有利;第二要考虑工程变更是否可以节约工程成本;第三应考虑工程变更是否兼顾业主、承包商或工程项目之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不能因工程变更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第四必须保证变更工程符合本工程的技术标准;最后一种情况为工程受阻,如遇到特殊风险、人为阻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等不得不变更工程。3.工程变更指令的发出及执行 为了避免耽误工作,工程师在和承包商就变更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有必要先行发布变更指示,即分两个阶段发布变更指示:第一阶段是在没有规定价格和费率的情况下直接指示承包商继续工作;第二阶段是在通过进一步协商之后,发布确定变更工程费率和价格的指示。工程变更指示的发出有两种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1)一般情况要求工程师签发书面变更通知令。当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商工程变更, 承包商才执行变更的工程。 2)当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要求工程变更,例如增加框架梁的配筋及数量时,这种口头指示在事后一定要补签一份书面的工程变更指示。如果工程师口头指示后忘了补书面指示,承包商(须7天内)以书面形式证实此项指示,交与工程师签字,工程师若在 14天之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应视为认可。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用书面或一定规格写明。对于要取消的任何一项分部工程,工程变更应在该部分工程还未施工之前进行,以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避免造成业主多支付工程款项。 根据通常的工程惯例,除非工程师明显超越合同赋予其的权限,承包商应该无条件的执行其工程变更的指示。如果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发布了进行工程变更的书面指令,则不论承包商对此是否有异议,不论工程变更的价款是否已经确定,也不论监理方或业主答应给予付款的金额是否令承包商满意,承包商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此种指令。即使承包商有意见,也只能是一边进行变更工作,一边根据合同规定寻求索赔或仲裁解决。在争议处理期间,承包商有义务继续进行正常的工程施工和有争议的变更工程施工,否则可能会构成承包商违约。4.现行工程变更程序的评价 在实际工程中,工程变更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有以下几种:1)与变更相关的分项工程尚未开始,只需对工程设计作修改或补充,如发现图纸错误,业主对工程有新的要求。这种情况下的工程变更时间比较充裕,价格谈判和变更的落实可有条不紊地进行。 2)变更所涉及到的工程正在进行施,如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错误或业主突然有新的要求。这种变更通常时间很紧迫,甚至可能发生现场停工,等待变更指令。 3)对已经完工的工程进行变更,必须作返工处理。这种情况对合同履行将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双方都应认真对待,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现行的工程变更的程序一般由合同作出约定,该程序较为适用于上述第2)种情况、 第3)种情况。但现行的工程变更的程序对较为常见的第1)种情况并不恰当,并且是导致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该种情况,最理想的程序是:在变更执行前,合同双方己就工程变更中涉及到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补偿协商达成一致,业主对变更申请中的内容已经认可,争执较少,如图13.5所示为工程变更程序图。 图13.5 理想的工程变更程序但按这个程序变更过程时间太长,合同双方对于费用和工期补偿谈判常常会有反复和争执,这会影响变更的实施和整个工程施工进度。在现行工程施工合同中,该程序较少采用,而是在合同中赋予工程师(业主)直接指令变更工程的权力,承包商在接到指令后必须执行变更,而合同价格和工期的调整由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 三、工程变更价格调整1.工程变更责任分析 工程变更责任分析是工程变更起因与工程变更问题处理,即确定赔偿问题的桥梁。工程变更包括: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会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减少,新增或删除分项工程,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变化,实施方案的变化。一般工程施工合同赋予业主(工程师)这方面的变更权力,可以直接通过下达指令,重新发布图纸或规范实现变更。其责任划分原则为:(1)由于业主要求、政府部门要求、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原设计错误等导致设计的修改,必须由业主承担责任。(2)由于承包商施工过程、施工方案出现错误、疏忽而导致设计的修改,必须由承包商负责。(3)在现代工程中,承包商承担的设计工作逐渐多起来,承包商提出的设计必须经过工程师(或业主)的批准。对不符合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要求的设计,工程师有权不认可。这种不认可不属于索赔事件。2)施工方案变更施工方案变更的责任分析有时比较复杂。(1)在投标文件中,承包商就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比较完备的施工方案,但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对此有如下问题应注意:①施工方案虽不是合同文件,但它也有约束力。业主向承包商授标前,可要求承包商对施工方案作出说明或修改方案,以符合业主的要求。②施工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安全、稳定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表示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如失误或风险)修改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③在它作为承包商责任的同时,又隐含着承包商对决定和修改施工方案具有相应的权利,即业主不能随便干预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为了更好地完成合同目标(如缩短工期),或在不影响合同目标的前提下承包商有权采用更为科学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也不得随便干预。当然承包商承担重新选择施工方案的风险和机会收益。④在工程中承包商采用或修改实施方案都要经过工程师的批准或同意。如果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可能会导致一个变更指令。这里的正当理由包括:工程师有证据证明或认为,使用这种方案承包商不能圆满完成合同责任,如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等;承包商要求变更方案(如变更施工次序、缩短工期),而业主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配合责任,如无法按此方案及时提供图纸、场地、资金、设备,则有权要求承包商执行原定方案。(2)重大的设计变更常常会导致施工方案的变更。如果设计变更由业主承担责任,则相应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也由业主负责;反之,则由承包商负责。(3)对不利的异常的地质条件所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一般作为业主的责任。一方面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现场气候条件除外的障碍或条件,另一方面业主负责地质勘察和提供地质报告,则他应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承担责任。(4)施工进度的变更。施工进度的变更十分频繁:在招标文件中,业主给出工程的总工期目标;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有一个总进度计划;中标后承包商还要提出详细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或同意);在工程开工后,每月都可能有进度调整。通常只要工程师(或业主)批准(或同意)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或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则新的进度计划就有约束力。如果业主不能按照新进度计划完成按合同应由业主完成的责任,如及时提供图纸、施工场地、水电等,则属业主违约,应承担责任。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按照国际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的惯例(如FIDIC第12、13条约定),一般合同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为:1)对于所有按工程师指示的工程变更,若属于原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上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项目的费用及单价,一般应根据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单价或价格而定或参考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单价或价格而定。2)如果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此项变更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则应在合同的范围内使用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若做不到这一点,适合的价格要由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三方共同协商解决而定。如协商达不成协议,则应由工程师在其认为是合理和恰当的前提下,决定此项变更工程的费率和价格,并通知业主和承包商。如业主和承包商仍不能接受,工程师可再行确定单价和价格,直到达成一致协议。如估价达不成最终的一致协议,在费用或价格经同意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时的费率或价格,以便有可能作为暂付款包括在按FIDIC合同条件13条签发的支付证书中。承包商一般同工程师协商,合理地要求到自己争取的单价和价格,或可以提出索赔。3)工程师需作决定的单项造价及费率,是相对于整个工程或分项工程中工程性质和数量有较大的变更,用工程量清单中价格已是不合理的或不合适时,例如在概算工程量清单内已有200个同样的分部细目,而工程师又命令多做10个同样的分部细目,这毫无疑问可以用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格;若倒过来讲,原工程量清单中只有10个同样的细目,这时多做200个同样的分部细目显然是对承包商有利,可以用同样的施工机具、模板、支架等手段来施工时,引用原来的单价显然不合理,需要把单价调低一些。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确定的工程变更估价原则为: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新版示范文本的原则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建设部1999年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变更价款的估价原则为: 1)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2)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应按定额相类似项目确定变更价格; 3)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分项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由乙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单价送甲方代表审定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乙方提出和甲方确认变更价款的时间按合同条款约定,如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协议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处理。 四、工程变更的管理 1.注意对工程变更条款的合同分析 对工程变更条款的合同分析应特别注意:工程变更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如果超过这个范围,承包商有权不执行变更或坚持先商定价格后再进行变更。业主和工程师的认可权必须限制。业主常常通过工程师对材料的认可权提高材料的质量标准、对设计的认可权提高设计质量标准、对施工工艺的认可权提高施工质量标准。如果合同条文规定比较含糊或设计不详细,则容易产生争执。但是,如果这种认可权超过合同明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承包商应争取业主或工程师的书面确认,进而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此外,与业主、与总(分)包之间的任何书面信件、报告、指令等都应经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审查,这样才能保证任何变更都在控制中,不会出现合同问题。 2.促成工程师提前作出工程变更 在实际工作,变更决策时间过长和变更程序太慢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常有两种现象:一种现象是施工停止,承包商等待变更指令或变更会谈决议;另一种现象是变更指令不能迅速作出,而现场继续施工,造成更大的返工损失。这就要求变更程序尽量快捷,,故即使仅从自身出发,承包商也应尽早发现可能导致工程变更的种种迹象,尽可能促使工程师提前作出工程变更。施工中发现图纸错误或其他问题,需进行变更,首先应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同意或通过变更程序再进行变更。否则,承包商可能不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且会带来麻烦。 3.对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应进行识别 特别在国际工程中,工程变更不能免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对已收到的变更指令,特别对重大的变更指令或在图纸上作出的修改意见,应予以核实。对超出工程师权限范围的变更,应要求工程师出具业主的书面批准文件。对涉及双方责权利关系的重大变更,必须有业主的书面指令、认可或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 4.迅速、全面落实变史指令 变更指令作出后,承包商应迅速、全面、系统地落实变更指令。承包商应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例如有关图纸、规范、施工计划、采购计划等,使它们一直反映和包容最新的变更。承包商应在相关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工作中落实变更指令,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对新出现的问题作解释和制定对策,同时又要协调好各方面工作。 合同变更指令应立即在工程实施中贯彻并体现出来。在实际工程中,这方面问题常常很多。由于合同变更与合同签订不一样,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变更时间紧,难以详细地计划和分析,使责任落实不全面,容易造成计划、安排、协调方面的漏洞,引起混乱,导致损失。而这个损失往往被认为是承包商管理失误造成的,难以得到补偿。因此,承包商应特别注意工程变更的实施。 5.分析工程变史的影响 合同变更是索赔机会,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完成对它的索赔处理。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就应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各种文件,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以作为进一步分析的依据和索赔的证据。 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前最好事先能就价款及工程的谈判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在商讨变更、签订变更协议过程中,承包商最好提出变更补偿问题,在变更执行前就应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方法、索赔值的计算方法、补偿款的支付时间等。 但事实上,工程变更的实施、价格谈判和业主批准三者之间存在时间上的矛盾性。所以,应特别注意这样的情况,工程师先发出变更指令要求承包商执行,但价格谈判及工期谈判迟迟达不成协议,或业主对承包商的补偿要求不批准,此时承包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对此可采取如下措施: 1)控制(即拖延)施工进度,等待变更谈判结果,这样不仅损失较小,而且谈判回旋余地较大。 2)争取以点工或按承包商的实际费用支出计算费用补偿,如采取成本加酬金方法,这样避免价格谈判中的争执。 3)应有完整的变更实施记录和照片,请业主、工程师签字,为索赔作准备。在工程变更中,特别应注意因变更造成返工、停工、窝工、修改计划等引起的损失,注意这方面证据的收集。在变更谈判中应对此进行商谈,保留索赔权。在实际工程中,人们常常会忽视这些损失证据的收集,而最后提出索赔报告时往往因举证和验证困难而被对方否决。
|
本站公告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