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问答网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专家团队 - 造价QQ群 - 3721k建筑网址导航
![]() |
![]() ![]()
有矛盾,假设中标价100万元一、按招标文件:100(预算价)+A(经济签证+设计变动)+B(种种政策性因素文件); 二、合同备案:100(中标价)不调解,A(如何调解,应有设计变动、图纸会审、经济技术签证进行调解,其结算依据本地定额估价表、与工程同步的地区价格信息按相应的用度类别执行)。一与二的比较:1、预算价和中标价是一样的内容。2、备案合同的A内容比招标文件说的具体。可以接纳。3、招标文件中B内容在备案合同中没有,这是关键点。不过备案合同中:与工程同步的地区价格信息按相应的用度类别执行这句话说的不专业,所以可以理解为包括了种种政策性因素文件的内容。我们是这样写的:执行本地《工程造价信息》,这样就不包括政策性因素了。就算认可备案合同中没有B的内容施工单位也可接受,因为一般招标文件中都市说不执行种种政策性因素文件,只不过本招标文件没按习惯,所以本人认为也不要强调这点了,就算碰到一个没按习惯编招标文件的单位了,如要强调这点也没用,因为最新的高院司法解释:以备案合同为准。高院的出发点就是针对目前存在阴阳合同的现象,守卫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通常备案合同比较相符要求(称为阳合同),实际执行的是阴合同(对承包方一致理处较多)。想不到这发包人的备案合同也算合理。以上是个别观点,欢迎指正。
我要评论
![]() ![]() 对最佳答案的评论
共 10 条
普通回答
你说的这种招标文件和过程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又较为复杂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招投标文件(包括相关的招投标书)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订立合同,其主要含义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但是,建设工程合同是招投标文件的具体细化,建设工程合同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并不是简单的雷同照搬。从招投标活动到合同订立有一个过程,此间,当事人的认识难免会有所变化。当时在招投标文件中未预见的事项,可能会在签订合同时提及,尤其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商品不一样,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技术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因此,在合同签订阶段,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范的原则下,将合同细化和完善是需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既然合同的非实质内容可以与招投标文件不相一致,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规定,遇到合同内容改变了招投标书内容的情况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正式的合同(前提为合同合法有效)来确立。也就是说,中标后进行修改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之间有冲突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准,不能以招投标文件为准。审计单位以合同为依据执行是对的。
|
本站公告
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