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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2009年7月中标,招标文件明确要求:1、开工日期暂定2009年7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5月1日。2、同时有“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用度不予索赔;一旦中标,投标报价将不因市场转变因素而得到调解……”等类似规避危害条款。施工合同自2009年10月签订,合同协议中明确工期自2009年10月15日至2010年5月1日结束。 后工程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一直延迟到2010年6月才开始施工,2011年年初竣工。施工期间市场质料价格上涨,造成施工本钱增加。 施工偏向建设方索赔,理由如下:施工方中标,视为对招标文件中规避危害条款予以接受,不予否定,但工程活动应有相对的时间产生段;况且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2010年5月1日为竣工日期,那么2010年5月1日应视为承包商履行义务实现中标答应的时间结束点。工程延误至2010年6月才开始施工,因物价上涨造成本钱增加,此事是承包商投标前无法预料的事情。自2010年5月1日之后承包商不再包袱用度不予索赔危害,应该赐与市场质料价差用度赔偿。同时施工方乐意放弃自2009年至2010年5月停工期间造成的窝工用度索赔。 问:施工的用度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欢迎大众来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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