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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方法为稳定总价包死,包括一切危害系数及国家政策性的调解,对变动洽商价款的调解方法规定如下:(1)以完善的洽商资料及批准手续为准,不然视为未产生变动洽商,合同总价不调解。(2)洽商变动的单价以合同预算书为准,如合同预算书中没有规定的,按类似或相似工程价格确定,但价格务必通过甲方认可且不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工程量以双方确定为准。(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乙方按合同预算书的计价步骤,主材价格执行施工时的市场价格认价,甲方认可后执行。(4)单项签商变动直接非在5000元以内不调解,超过5000元的局部只计取直接费及税金。问题:针对以上四条中第三条问题,在重新组价时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是否按原预算报价书执行,如何解释。请列位专家援助,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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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应该说明的是,第(3)与第(4)条是矛盾的,“按合同预算书的计价程序”与“超出5000元的部分只计取直接费及税金”的说法互相矛盾。因为按按合同预算书的计价程序就包括了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内容。 但一般情况下,第(3)条和第(4)条应该联系起来理解,套用相应定额并调整人材机价格后,直接费在5000以外时,只计取直接费和税金。 针对第三条问题,在重新组价时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不用按原预算报价书执行,在套用相应定额后,人工费、机械费可以按原预算报价书的标准执行,也可以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最新政策规定执行(哪个有利执行哪个),主材价按经甲方认可的市场价计取,管理费、利润、规费是不能计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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