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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问题一、凭据规定 规费和税金是不克作为竞争性用度的,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约定的规费费率低于政府规定的费率 最终结算的时候该如何执行?该合同中对规费的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款明确规定,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执法、行政准则的强制性规定。规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由行政收费文件规定,不在承发包人的合同约定范畴之内。问题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分通告的人工费调解。如果合同中明确人工费不调解 但在施工过程中政府通告了新版的人工费 结算时该如何计算人工费?外地的情况我不是很熟悉,就上海而言早就实行了市场订价,政府不再直接干涉承发包双方的人工订价(但是会每月通告一个供双方参考的价格区间范畴,好比2012-12月的油漆工为90-139元/工日)。因此就目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做的不该该规定到具体的人工单价是几多,而是提供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范畴)。2013清单还没有正式实施,到时候各地会出台实施的细则。问题三、当执法、准则、招标文件、合同、准则出现矛盾时候的解释顺序是怎么样的?1)08清单计价规范4.4.2条明确规定,承包方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工期、造价、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如有违背以招投标文件为准;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同样明确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务必和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3)凭据《合同法》第52条 (五)款 违反执法、行政准则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同样明确规定,招标文件违反执法、行政准则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赐与修改后重新招标。从以上1,2,3、4点可以看出,当执法、准则、招标文件、合同出现不一致时的效力步骤依次为:执法、准则--行政准则--招投标文件--合同。一般教科书、教材等说的把合同的解释步骤排在招投标文件之前是过错的,合同建立的前提是 合同的主要条款遵循了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如果中标后双方能够签订违反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条款的合同,那么所谓的果然、刚正、刚正招投标步骤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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