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的有个市政
项目结算报送审核,因那项目没有门路直接到达,原
投标按二次运输用度计算,但在
施工过程中,按签证变动为施工便道,并且该便道实际已经施工,该项用度如何计取?是按变动后的施工便道计算还是按原投标的二次运输费计算呢?在细侧中说明当
工程量
清单项目工程量转变幅度超出10%的,其技术办法费应作调解,不超出10%的,其技术办法费不作调解,但是该项目为结算项目,施工方报送审核是超出10%了,结过我方审核后,如果工程量转变在10%以内还能调解吗?还有原技术办法费中有围堰项目,但在送审中的围堰工程量增加了,该工程量能转变增加吗?以上工程量都是有业主签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