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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市政门路工程。原设计是将门路通过的山体爆破后的石方倒霉用,清单报价中有“余方弃置(石方)”项的报价10.61元/m3,运到甲方指定所在,运距3公里内,运输方法自行考虑。后来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设计变动,将上述山体石方用作路床顶面80cm以下部位回填(分层回填,每层厚度不大于30cm),设计要求石料为片石混合料,且最大尺寸不得大于层厚的0.7倍(如大于此规格,应加以破碎后方可填筑),50mm以上粒径的石料应占70~80%,长条、扁平状颗粒不宜超出20%,含泥量不超出8%。现审计方对变动后片石混合料的运输执行原清单项目“余方弃置”的报价10.61元/m3。我的理解是,设计变动后,应对片石混合料的运输作为新的清单项目重新报价,理由:一是运输性质产生转变。原先是将石方作为废弃物运输,不影响工程施工工序和工期。变动后,石方作为路基质料使用,影响工程施工工序和工期,因为不运输到路床处,下一道工序不克进行,运输的快慢对工期关系到工期是非。也就是说同样是石方运输,经设计变动后由非关键路线酿成了关键路线。二是质料性质产生了转变。原先是将石方作为废弃物弃置,对石方形状巨细没要求。变动后,石方规格等务必满足上述设计要求。因此,应将变动后的石方运输作为新的项目清单重新报价。第一次发帖求助大众,若有哪里不到位的地方请不要拍砖,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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