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
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没有约定,可参照以下原则办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
措施费(如有)均应做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