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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1、稳定总价合同;2、危害以外调解要领:如下质料价格可进行调解:钢筋、商砼两种质料在主体施工期间;水泥、大砂两种质料在粉刷施工期间,如遇涨价或降价,则凭据本地建委价格信息通告的信息价按施工进度平均后与2009年第三期通告价相比,超出10%增加质料用度甲乙双方各包袱50%,减少的质料费甲乙双方各收益50%,只调质料价,不涉及其他用度的调解。其他质料不在调解之列。3、综合单价的调解要领:工程量增减幅度在5%以内,仍执行原有综合单价;超出5%时,其超过局部的综合单价的基础上降低5%;4、暂估价按认价单执行差价;请大众来讨论:1、假如质料价格平均后与2009年第三期通告价相比,超出了10%,调解质料差价的计算基数是投标预算质料剖析后得出来的质料用量?还是竣工结算时,以实际剖析出来的质料用量为计算基数?(本人认为是投标预算质料剖析出来的用量,原因为此合同是稳定总价合同)2、“只调质料价,不涉及其他用度的调解。”对这句话,大众如何理解,难道税金也不计取吗?3、本工程为框剪结构,砌体局部所消耗的水泥、加固筋能算到主体施工期间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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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认为应该这样解决:应该按投标预算材料分析出来的用量,来确定。因为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没有发生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时是一个固定概念。这个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总价合同价+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按风险以外调整方法与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的约定)计算的价款。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材料用量的材料价的调整不在范围之内。2、意思是只计取材料价差,不计取管理费利润,规费与税金应计取。3、主体结构包括以下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砌体工程、”所以砌体加固筋与水泥应计入。这可以在质量验收规范中查到主体结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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