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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标文件为准详见《GB 50500 - 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第49页相关解释,原文如下:【条文】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但有的时候,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会不一致,因此,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因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招标人如与投标人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还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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