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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的角度是第三方(即事务所),现在是审计工程结算,现在问题是施工中产生不可抗力事件,对施工单位造成损失,凭据我国的《准则施工招标文件》中对不可抗力损失的规定(但是本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没有这一条):1、永久性工程,包括已运到工地的工程质料、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圈外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包袱。2、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包袱。3、工程损害的修复、现场清理,由发包人包袱。4、承包人凭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看守和守卫人员的用度,由发包人包袱。5、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包袱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相关用度。6、承包人的施工机械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包袱。------------所以施工单位的窝工、机械台班闲置费,周转质料租赁费应该有施工单位自行包袱,不进行索赔。但是业主方有对以施工单位的窝工、机械台班闲置费、周转质料租赁费进行了确认,即损失用度由业主方和施工方各包袱一半,并且施工合同中有一条是“未尽事宜凭据相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是“协商”解决。 现在这事把我搞糊了,我现在对施工单位的结算进行审计,对这笔用度是确定还是直接砍掉,有没有什么这方面的文件规定?或者权威部分的解释?请列位前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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