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问答网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专家团队 - 造价QQ群 - 3721k建筑网址导航
已解决 -- -- 2个回答 次浏览0
最佳答案
4.关于调解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9]4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守卫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用度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定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工程务必凭据《规程》要求组织施工。《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守卫、文明施工、安定防护准则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守卫、安定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准则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准则做出如下调解,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用度。 (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凭据《关于调解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二)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通告的《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定防护、文明施工办法用度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及增补规定(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的工程,其安定、文明施工办法费应单独列项,并分别凭据该文件中附表一、附表二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三)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凭据用度定额中的综合用度表的相应费率乘以1.025系数计算。二、用度计取的规定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准则执行。 (二)2009年4月1 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准则;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准则。 (三)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治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执行原费率准则。 (四)2009年4月1日以后未报批的工程设计概算,凭据第一条中的(三)项的费率准则执行。三、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9年3月30日
我要评论
0
0
|
本站公告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