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
结算时,是否需要使用【载入市场价】效用呢?原因是什么?个别理解:1、对付
合同内的清单,一般是不允许调解
综合单价的,所以也就不需要载入信息价;2、对付合同外的清单项,可以凭据其时的信息价来重组综合单价,因此应该是局部清单的质料载入信息价并重新组综合组价;3、对付主要的质料,如钢筋、水泥等,或者是暂估质料,这些一般会凭据合同调解价款的要求,对付超过涨幅局部的单独补差价,不转变已有的综合单价;因此,这类质料只能是个别调解;综上剖析,个别认为在做结算时,不需要【载入市场价】或【载入信息价】的效用,因为这个效用是所有质料都市调解市场价,不适合结算业务;但针对单条质料的询价效用是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