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观点是这样的,先不说那种观点是否正确,首先我们要搞清清单报价是一种综合单价报价形式,每一项除国家规定的费用以外应全含在此项的综合单价中.甲方给的清单所有描述只是清单项的一种补充,也就是说招标方描述到与没描述到均不能作为投标方以此来增加后续造价的理由,投标方在实际施工中必须按规范去完成这项工作,在招标方未出变更洽商之前是无任何理由索赔的! 其次上面招标方已明确说明了所有费包括在造价中,这就更需要投标方来确定费用的完正性. 很多时投标方将很多不发生的费用或发生很少的费用加在综合单价中,造成很多误会的价格,我们投标要把握住主要费用,合理中标是最好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