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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请大神援助解惑,坐标;山东济南,饰演角色;审计,业务场景。本工程门窗工程属于甲分包,门窗单位在样板间的窗子施工完毕后,甲方不悦意,又让其破除。在破除期间造成窗框周边的内墙瓷砖及周边腻子损坏。现在总包单位要收取瓷砖腻子这局部维修用度,但是我同事说,这局部用度包括在分包单位配合费里面了。但是我观察的分包单位配合费只包括水电费、脚手架、吊笼等使用费,没有包括损坏物品维修费啊?那么这局部用度如果分包单位缴纳了配合费,还需要记取吗?如果分包单位没有向总包单位缴纳配合费,这局部用度又改如何处理? 麻烦打什么援助解释,谢谢不尽 你的理解是对的,分包单位造成损坏的不属于配合费的内容的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分包单位的配合费,这个是因为拆安造成的损坏,并不是正常施工预留修补的范畴,如果是正常施工预留修补的是可以不计的
这个不是规范,也是我们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的约定 追问(2016-04-17 17:00:32): 飞雪老师您好,在《山东省安置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中规定,总、分包单位之间施工配合所 产生的用度,例如: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现有临时设施、脚手架、笔直运输设备或起重吊装设备,以及总包和分包约定的其他用度等,则不 包括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总承包办事费中,应由总、分包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结算要领。 是应该参照这条规定,还是咱山东省另有相关规范啊? 【就是参照的这一条,主要就是看合同的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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