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部2011年第83号文修订后的体例要领中,“施工准则化与安定办法费”与招标过程中不少于1%工程造价的“安定生产费”是相互辩论还是互补的?即在体例标底时,这两个费是都取还是只要取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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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之前在一些地方增补规定中出现,好比湖北省,这更全面更准则,经交通部修订为“施工准则化与安定办法费”,两者不辩论,也不矛盾; 2、“施工准则化与安定办法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定生产、施工准则化、规范化、精细化所产生的用度。该用度不包括施工期间为包管交通安定而设置的临时安定设施和标记、标牌的用度需要时应凭据设计要求计算。该用度也不包括预制场、拌和站、临时便道、临时便桥的施工准则化用度应凭据施工组织准则化要求单独计算。施工准则化与安定办法费以种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之和为基数按表3一10的费率计算。此局部用度含在各章节清单单价费率中,综合取费。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安定生产费”系指:用于施工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和安定办法的落实、生产条件的改进,用于交通安定用具的采购、更新等。此局部在100章中(按投标价1%计取,不含安定费一切险和第三责任险险)体现。 两者不辩论,不矛盾(我曾给交部定额站有过交流,实际中也有很小很小局部存在交叉,实际中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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