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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及变更指南 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内容应填写齐全,在“申请单位”一栏填写申请声明:“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声明建设用地未处被查封状态,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需建设单位法人签字盖章) 2、已审核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3、已审核的《建设(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4、开工申请报告(需有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票据[由南宁市建安工程劳保办或各城区、开发区劳保代办点开具,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统一缴纳入市劳保办账户(详看《建安工程劳保费缴款登记表》) 7、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及条款( 9、项目资金证明(提供的资金证明须是最近三个月之内开具的;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12、中标通知书(可直接发包的项目提供发承包审核通知书)(须盖有“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备案专用章”) 3、根据国办发[2004]78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视为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其新建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4、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其中特别要注意层数的表述:层数含或不含跃层、杂物房、架空层)等事项应一致;建筑面积、结构类型以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所载明的事项为准。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施工许可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5、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未开工应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自核发之日起计,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按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期日历天数加上一至三个月止;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去效力;在期限内未完工的,应在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依法注销施工许可证。 7、申请施工许可证延期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建设、施工双方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许可证进行查验;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9、临时性建筑工程不适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1、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发生变更且建筑面积增减在5%以内(含5%)的,建设单位持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建费用补缴证明、设计变更文件及审查意见等材料,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不需再另行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应内容的变更。 2、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发生变更且建筑面积增减在5%以上的,则建设单位应持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建费用补缴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的变更手续、工程质量监督变更手续等材料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应内容的变更。对于擅自变更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涉及违法建设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还需提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理的有关证明文件。 3、在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参建单位名称或工程名称的,建设单位持原施工许可证、变更参建单位名称或工程名称的有效法律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的变更手续、工程质量监督变更手续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应内容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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