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按套(单位)或整层出售的,以套(单位)或整层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整幢出售的,以该幢衡宇建筑面积计算房价。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经规划部分批准的衡宇建筑平面图。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建成的商品房以及二、三级市场的种种衡宇交易,实行总价交易,房价可不与衡宇建筑面积挂钩,但新业主对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原业主的权属。实行总价销售的衡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原业主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地产测绘机构的衡宇建筑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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