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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中的基本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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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83067592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19 22:38:00  举报
1、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都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分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2001年8月建设部令第96号通告的《都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转让管理规定》)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分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只要交易双方凭据不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交纳了税费,无论其合同价格为几多,都不影响治理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的有关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发觉交易双方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时,并不是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变动成交价格,只是通知交易双方应当按市场评估交纳有关税费。

  2、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都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刚正、刚正、果然的原则,凭据国家规定的技术准则和评估步骤,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种种衡宇的重量价格为基础,参照本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种种衡宇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通告。具体要领由国务院规定。”

  3、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都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都市房地产中介办事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房地产估价师务必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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