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据《深圳市都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一)擅自变动建筑设计(包括变动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效用、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的;
(二)未破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破除的建筑物或修筑物的;
(三)未破除用地范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
(四)其他不相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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