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停途径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别且协商达不可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申报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衡宇所在地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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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估价技术鉴定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申报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要领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法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申报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申报;估价申报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纠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申报。
(三)估价专家委员会及其劳动机制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设区都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分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建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都市规划、执法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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