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执法关系的内容即房地产执法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包袱的义务,它是房地产执法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说是主体双方关系的落脚点。
所谓权利,是指房地产执法关系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凭据白己的意志,为某种行为或实现某种利益的资格。所谓义务,是指房地产执法关系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包袱的某种责任或支付的某种价钱。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由主体加入差别性质的关系,居于个同的职位地方,故其权利义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房地产管理关系中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经济管理职权,此时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合为一体;另一类是房地产市场运行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此时权利、义务往往是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由于房地产法的调解,当事人之间基于土地房产的所有、使用以及并发、交易和管理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具有了执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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