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法的观点
房地产法是调解房地产关系的执法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房地产法仅指1994年7月5日在全国人大8届8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而广义的房地产法是指调解房地产关系的种种执法规范的总称。包括《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与其相配套一系列行政准则、地方准则及相关准则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执法规定。
我们学习的是广义的房地产法,它所调解的社会关系的范畴,主要包括房地产权属关系、房地产开发建设关系、房地产流转关系、房地产管理关系以及物业管理关系等。房地产法所规范的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行为、房地产开刊行为、房地产经营行为,以及政府对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活动所实施的管理行为。调解房地从房地产准则范性执法文件的存在形式即立法体系来看,它包括:宪法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规定、执法、行政准则、地方性准则、部分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准则中的有关规定。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二)房地产法的基来源基本则
1.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都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片面的理解公有制涵义。考&试大&土地不允许买卖和租赁。无偿与无期限划拨方法,造成大量的土地浪费。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变土地无偿无期限使用为有偿有期限使用。事实证明,土地有偿对付合理利用土地,节约使用土地以及增加财务收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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