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衡宇与被拆迁衡宇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衡宇的评估价和调换衡宇的市场价进行
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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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之后拥有调换衡宇的产权。产权调换是衡宇拆迁赔偿安排的方法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赔偿。无论是居住衡宇还是非居住衡宇均可接纳产权调换的要领,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衡宇的隶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