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执法观点体系中,没有使用地上权这一观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并且由于我国都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执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留存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衡宇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水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留存此等建筑物或劳动物为目的。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留存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也就是说,有了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后,虽然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的存在,也无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劳动物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有依原来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由于人类文明的进取、科学与建筑技术的成长,土地的利用已不再限于地面,而是向空中和地下扩展,由平面而趋向立体化。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有主张接纳空间权制度,以促进并规范对空间的有效利用。所谓空间权或称空间利用权,是指对地上或者地下空间依法进行利用,并排除他人干涉干涉的权利。但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付土地的利用,并不以地面为限,而包括土地上下之空间。因而土地所有人亦可依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就地面上下空间的一定范畴为他人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在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设定次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应当能够满足土地的立体化与多条理利用的需要。我国物权准则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筑问答网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专家团队 - 造价QQ群 - 3721k建筑网址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