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凭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规则》,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
土地登记部分及种类: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有关土地权利。
属于国有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集体土地的,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他项权利的,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土地他项权。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执法、行政准则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受执法守卫,任何单位和个别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劳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分认真。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配合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分申请登记。
另外,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确认,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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