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包袱赔偿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致其损害,恶意占有人应当包袱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如基于租赁或者借用等正当执法关系而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当事人双方多会对因使用而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害责任做出约定。大多数情况下,对付因正常使用而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耗、折旧等,往往由所有权人包袱,因为有权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即是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产生损耗的赔偿。例如甲将其自行车租给乙使用,每月乙支付给甲30元钱使用费,半年后自行车因使用而产生损耗折旧,此时,一般情况下甲不克向乙要求特别的损害赔偿,因为乙每月所支付的租用费即是对自行车使用价值的赔偿。虽然,如果乙接纳破坏性方法使用自行车,致使自行车提前报废,如果双方对此有事前约定,那么按其约定处理。实践中,在有权占有情况下,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使用而孕育产生损害,其责任确定和解决要领并不棘手。凭据一般的惯例,如果要把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租给他人使用,应当先收取一定的押金,作为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损坏后的包管。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但当这一问题涉及无权占有时,权责实在定和实际解决的要领就不那么容易了。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关于恶意占有人应当包袱损害赔偿责任,列国立法均无异议;但关于善意占有人是否要包袱赔偿责任的问题,有些争论。外国的立法多规定,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产生的损害,不包袱损害赔偿责任。查阅国外立准则,有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不担责任的为瑞士,其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1)物的善意占有人,依其被推定的权利得使用并收益该物的,对权利人无损害赔偿的责任。(2)前款情形,物消灭或受损害的,占有人无须赔偿。其他国家立准则虽然没有类似瑞士的明确规定,但关于物因善意占有人使用而受损害的问题,大多由善意占有人权利的推定去解决。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为适法所有之权利得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外国立准则定善意占有人不担责任的逻辑是,执法对付占有授予了几种执法效力,其一就是权利的推定效力,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而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时即被执法推定为物的权利人,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对付使用被占有的物而导致的物的损害,不该负赔偿责任。本法接纳上述立法,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包袱赔偿责任;对付善意占有人,执法不苛以此种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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