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出质的动产的规定,是在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通告果然征求意见后新增加的内容。物权法草案的一、二、三审稿及包管法均没此内容,在物权法草案向社会果然征求意见后,有的群众提出,出质的财产应当是允许转让的财产,执法禁止转让的财产不克作为质押的财产。执法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此内容。
(一)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质权标的物,列国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种种财产上均可设立质权;有的国家规定,质权的标的限于动产;对付哪些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则大多不做列举。凭据民法的法理,执法不禁止的,都应当是允许的;而执法不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
合法拥有的并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因此,可以设定的动产应当是十分宽泛的,如车辆、古董字画、珠宝首饰。但是,执法、行政准则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支。
(二)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应当是执法、行政准则
设定动产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付禁止性的限定应当是十分严格的。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执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准则。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克作为规定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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