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
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招标、拍卖、果然协商等方法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荒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为了守卫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防备农业用地的流失,促进农村经济的成长,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坚持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稳定的原则。以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步骤,土地的所有权不得转移,仍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也不得擅自转变土地的原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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