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包管物权的适用范畴。包管物权的适用范畴是指本准则定的包管物权可以适用的领域。本款将包管物权的适用范畴限定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包管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设定包管。与包管法的规定相比,本法对包管物权适用范畴的规定要宽一些,不但可以适用于经济活动,还可以扩展到孕育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活动中。
正确理解本条第一款对适用范畴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包管物权适用于民事活动,不适用因国家行政行为(如税款)、司法行为(如扣押孕育产生的用度)等不平等主体之间孕育产生的关系。这是由包管物权自己的性质所决定的,包管物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第二,为了引导当事人设定包管物权,本法列举了借贷、买卖两种典范的可以设定包管物权的民事活动,但可以设定包管物权的民事活动很广泛,并不但限于这两种民事活动。在其他民事活动中,如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无因管理、赔偿贸易等都可以设定包管物权。第三,在立法中,对是否允许设定包管物权包管因侵权行为孕育产生的债权有差别意见。我们认为,因侵权行为孕育产生的债权不克用事先设定包管物权的方法加以保险,但因侵权行为已经孕育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范畴,可以用设定包管物权的方法确保债权的实现。第四,本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执法设立包管物权。这里的“其他执法”主要指包管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执法,包管法对包管物权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也对船舶抵押权、航空器抵押权等做了规定。因此,设立包管物权还应当依据这些特别法。为妥善处理包管法与物权法的关系,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包管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本条第二款对反包管做了规定。反包管是指替债务人提供包管的第三人,为了包管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包管。反包管是第三人守卫自己合法权益的须要手段,是包管活动中普遍使用的要领。在由第三人提供包管物权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包管物权的情形时,提供包管财产的第三人应当包袱包管责任,债权人可以就第三人提供的包管财产实现自己的债权。第三人则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为保险自己追偿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包管,这里的包管可以是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包管物权,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包管。好比,甲为债务人乙向债权人丙提供包管物权,同时要求乙提供反包管,以确保自己追偿权的实现。需要强调一点,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包管物权是为了实现债权而设立,反包管也是为了实现债权而设立,只不过在同一执法关系中,第三人包袱包管责任后,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罢了。反包管的设立步骤实质与设立包管物权一样,因此,本款规定,反包管适用本法和其他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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