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与其他财产权差别的是,地役权不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疏散单独存在。
地役权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的方便设立的,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付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也就无从发挥作用。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物上权利或者物上包袱,与土地使用权紧紧联系在一起,因此应一并转让,不然受让的土地价值就会降低或者丧失。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建筑问答网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专家团队 - 造价QQ群 - 3721k建筑网址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