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修筑物及其隶属设施的归属,推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一般通过土地权利吸收地上物权利的原则来解决。例如,在德国,在地上权范畴内建造的建筑物、修筑物及其隶属设施被视为地上权的组成局部,在地上权消灭时,满足法定条件,建筑物、修筑物及其隶属设施作为土地的添附,转归土地所有权人。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建筑物、修筑物及其隶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修筑物及其隶属设施。凭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合法建造衡宇的,自事实行为成绩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在多数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修筑物及其隶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修筑物及其隶属设施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作为通常情况,仍然存在这样的例外:在现在的都市房地产建设中,一局部市政大众设施,是通过开发商和有关部分约定,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但是所有权归国家。这局部设施,其性质属于市政公用,其归属就应当凭据有富裕的证据证明的事先约定来确定,而不是虽然地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后续通过房地产交易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人也应当尊重这种权属划分。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控制本条规定还应当注意,这里规定的建筑物、修筑物及其隶属设施务必是合法建造孕育产生的。对付非法占地、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执法准则的有关规建都明确规定了制裁办法,这种违章建筑是要被没收和强制破除的,更不会孕育产生合法的所有权。因此,并不在本条的调解范畴内。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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