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执法,主要规定物权的基来源基本则和基本制度。除物权法外,许多执法如土地管理法、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物权都做了规定。这些单行执法是就某一方面的物权作的规定,比物权准则定得更具体,针对性更强,凭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本条做了上述规定。虽然,物权法作为基本执法,对单行执法有关物权的制定和适用,有指导和增补作用。
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有的提出,物权法是基本法,其他执法与物权准则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物权法。这个意见证明对付执法的分类和效力不太了解。凭据执法的效力范畴,执法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的范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都有效力的法,特别法是指特定地区、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在于,就地区来说,一般法适用于一国的全部地区,而特别法适用于局部地区,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就人而论,一般法适用于所有的人,而特别法适用于特定的人,如兵役法;就时间而论,一般法适用于平时,特别法适用于特别时期,如戒严法;就事而论,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事,而特别法适用于特另外事。由于特别法是对特另外人、事等特别规定的,虽然务须要优先适用特别法,不然就失去了制定特别法的意义了。物权法是规范物的一般法,相对付物权法来说,其他规范物权的法都是特别法。如土地管理法、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文物法等许多执法的规建都涉及物权,都是对特定领域的物权所作的特别规定,虽然要优先适用。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建筑问答网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专家团队 - 造价QQ群 - 3721k建筑网址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