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楼主是哪里的,因为我是深圳的,所以只知道深圳这边的情况,发出来供你参考下。
《要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凭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及其配套政策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住宅衡宇,以住宅衡宇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凭据下列规定进行赔偿:相符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准则(一户一栋政策)的,不超出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局部赐与产权调换,超过局部凭据本要领附件有关规定赐与货币赔偿;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局部赐与产权调换,超过局部凭据本要领附件有关规定赐与货币赔偿。
衡宇征收范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都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已经申报但尚未进行处理的,《要领》出台了几种赔偿要领,如:相符“两规”处理条件但尚未处理的,凭据“两规”及其配套政策确定其可以获得的产权状况,扣减其补办处理手续的地价、罚款后予以赔偿;相符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准则(一户一栋政策)的农村都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超出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局部凭据商品性质衡宇扣减10%的通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赔偿,超过480平方米的局部赐与建筑物重置价赔偿等。
《要领》规定,对未经申报或者经规划国土部分审查属于依法应当破除或者没收的农村都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予赔偿。《要领》称这些情形包括:压占门路红线;在主要街道上影响都市景观;影响都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整体结构;破坏或者影响文物守卫和风景名胜区;占用规划的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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