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项目所需购买的种种稳定资产,均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单位统一调配或购买,项目部不经上级单位批准不得擅自购买稳定资产;项目部只有使用、管理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用于抵押和经济包管。
工程项目部对使用、暂闲置的稳定资产应设立台账,做好实物管理、调入、调出、盘点、对账等基础劳动。
2、对付工程项目一次性使用,完工后破除的临时设施,应由项目部自行建造,其用度由项目本钱包袱。对付周转性用度的临时设施(如活动衡宇等),其摊销用度由项目本钱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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