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及时申报、统计、观察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接纳预防办法,防备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申报劳动务必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产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申报公司工程部安定科。
第五条:安定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申报后,应当立即申报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分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产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定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守卫事故现场并迅速接纳须要办法抢救人员和财产,防备事故扩大。
第七条:公司安定科及主管安定的付总经理务必协同事故观察小组观察并及时作来由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安定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申报伤亡事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产生隐瞒不报,谎报、存心拖延不报,存心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赐与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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