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单有漏项的可能
施工企业报价之前,要以设计图纸和《计价规范》为依据,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看其是否全面反应了拟建工程的全部内容。尽管清单漏项属于招标人责任,以便配合研究增补的要领。不然,投标报价因清单项目不完整而失真,导致工程结算纠纷或经济损失。
2、清单项目的特征会存在描述不完整或禁绝确的情况
凭据《计价规范》的规定,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只列主体项目,围绕该主体项目施工的隶属项目内容,主要*项目特征的描述,随主体项目名称一并反应出来,组成组合并计算综合单价的依据。施工企业据此来确定完成该主体项目所需要的具体的“工程内容”并计价报价。如:市政管网工程管道铺设中的钢管铺设,清单只列主体项目“钢管铺设”,而围绕其主体项目的其他隶属工程:垫层、基础、防腐、保温、试验等工程内容,均通过主体项目特征来表达。但限于设计深度和清单体例者对《计价规范》的认识和理解,项目特征描述常会出现不完整或禁绝确的情况。如果报价之前发觉此类问题,也应及时与招标人清澈。不然发承包双方会因局部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是否已经(或应该)包括在主体项目的报价之中存在异议,而产生不须要的结算纠纷。
3、“综合单价”实在定务必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
《计价规范》第4.0.3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接纳综合单价计价。”同时,在第2.0.3条还规定:“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质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危害因素。”通常,施工企业投标计价时见到的工程量清单,主要是体现主体项目工程数量的“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和体现各项办法项目名称的“办法项目清单”。对此,施工企业未便直接计价报价。计价时务必将每个清单项目,凭据其结构特征或施工工序进行分化,直到分化为若干项目具体的“工程内容”(相当于传统的预算定额计价时的分项工程或定额子目)才可以计价。因为凭据制定定额的基来源基本理,岂论是企业定额还是预算定额,都是以一个最简单的施工工序,和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来测算并确定其消耗量的。而清单表达出的却是由若干项“工程内容”综合而成的,某个主体项目的工程数量或办法项目的名称。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确定“综合单价”的过程中,不但要研究人工、质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并且还务必研究其“工程内容”和各自的消耗量。这个消耗量应当是企业定额规定的实际施工消耗量,应当包括施工、运输、安置等方面的所有损耗。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程中,科学合理地确定“综合单价”是举足轻重的,它直接关系着投标报价的竞争结果和企业的经营利润。如果报价偏高,则会因不克满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相符“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基本条件,而失去中标机会;如果报价偏低,即使中标也会减少经营利润,甚至还会因报价低于本钱,导致因不相符《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本钱的报价竞标”的规定,而失去竞标机会。
在研究施工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影响工程结算的问题:
3.1 中标之后发觉清单漏项问题
通常,投标报价之前留给施工企业的时间非常有限,所以常会产生中标之后又发觉清单仍存在漏项的情况,这时对付是否属于清单漏项,可能会是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所以对此问题应该作具体剖析。衡量清单漏项与否的准则,应当是设计施工图纸和《计价规范》的五个附录。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有相应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但本清单并没有反应出来,则应当属于清单漏项;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附录的任何地方均没有反应,并且是应该由清单体例者进行增补的清单项目,则也属于清单漏项;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虽然在《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中没有反应,但在本清单已经列出的某个“项目名称”包括的“工程内容”中有所反应,则不属于清单漏项,而应看成为主体项目的隶属项目,并入综合单价计价。
3.2 清单项目或数量的转变问题
设计变动可能会直接增减清单的项目,或因设计变动转变了某项目的局部劳动内容,而演变出新的清单项目,或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存在计算错误,或设计变动直接引起工程数量的转变等
3.3 计费基数的转变引起的用度转变问题
首先是分局部项工程量(工程实体局部)的数量转变,引起办法费因计算基数的转变而转变。因为工程实体的数量与办法用度直接相关,例如:实体项目混凝土的外貌积与办法项目模板数量有关;实体项目基础的深度与办法项目施工降水有关;实体建筑物的高度与办法项目脚手架和笔直运输机械有关等等。其次是分局部项工程量的数量转变和办法费的转变,引起规费和税金因计算基数的转变而转变。因为工程实体和办法用度的价值与规费和税金实在定有关,前者为后者的计算基础。
3.4 质料价格转变问题
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列入综合单价之中的招标人自购质料价格产生转变,或投标人报价综合单价中的质料价格产生转变,或遇工程造价管理部分通告价格调解等。
不难看出,出现上述情况均会引起承包价格的转变,对付这些转变因素,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合同签订之前的这段时间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凭据产生上述情况的可能性,把相应的预防办法和解决要领利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合同价款及调解”等条款加以约定,从而制止结算时不得不包袱本可以制止的危害。例如:对付质料价格的转变,应当约定可以调解的转变范畴、幅度,以及调解的具体要领等。虽然《计价规范》第4.0.9条,对合同中综合单价的调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均是以施工合同没有预先约定为前提的。如果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前对上述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的约定,并以合同专用条款的形式载入施工合同之中,在工程结算或审查,以及产生经济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时,则应当从约。
签订施工合同之后至工程结算之前为应用《计价规范》的第三阶段。对付经过以上两个阶段仍然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则应当凭据《合同法》和《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结算的原则处理。工程结算是合同履约在经济方面的结果,如果施工企业能够按《计价规范》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计价报价,凭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签订施工合同,产生经济纠纷或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就会相当小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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