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尚无BT的专门立法,笔者认为,BT是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方法,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而言,BT方法具有奇特的执法特征。
1、BT加入主体的特殊性。加入BT项目的主体为业主和工程建设方,这两方主体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业主为特殊主体,即政府、政府组成部分,或者政府投资设立并包袱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的国有企业。建设方主要为具备一定投融资能力和建设资质的投资公司、建筑企业等。
2、BT投资客体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一是BT项目的客体大局部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都市轨道交通、桥梁、公路等,差别于其他投资项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其享有的建设权和所有权;二是BT投资客体的所有权存在转移性,即业主通过合同方法把某一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的权利和责任让给建设方,建设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回购项目并获得项目所有权。
3、BT加入主体执法关系的纷乱性。BT项目涉及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加入人包括政府、项目业主、建设方、施工企业、原质料提供商、融资包管人、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加入人,从而形成了众多加入人的纷纭纷乱的执法关系。
4、BT方法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其中包括贷款合同、建设合同、回购协议、回购资金包管、完工履约包管以及联合体协议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机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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