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图纸变动及体例人员水平差等原因,经常会造成实际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相差较大,最终结算价与投标价相差甚远。
由于设计变动等原因造成原清单报价需作调解,一般的施工合同约定是在投标单价基础上按原报价水平及思路作调解,但也经常因原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存在错误而使调解后的综合单价“错上加错”。
由于体例人员的水平或责任心等原因,造成清单的项目特性描述不清或欠准确,造成理解上的过失,如特性描述中漏写局部说明,业主或审计单位一般会认为应按通例考虑,未详细列出的施工内容已经(或应该)包括在清单的综合单价中,而施工单位则会认为应严格按特性描述来考虑,应重新增加新的清单来增补原项目特性未描述的劳动内容,从而产生不须要的结算纠纷。
办法费调解问题: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将办法费排列的目的是不限制投标人的施工要领,投标人在办法项目清单报价中可凭据本企业的实际施工组织设计来计算办法项目,但结算时清单的工程量与投标时的工程量往往不一致,工程量的转变,办法费能否调解?如何调解?一直是结算纠纷的重点之一。有的施工合同虽明确注明办法费总价包干,不作调解,但在实际施工中如产生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办法费增加(特别是涉及用度较大的情况,如发觉地下文物而增加守卫办法)或因设计变动等引起工程量增加很多(如原造三层后改为造四层)造成办法费大幅增加的情况,如办法费不调解,也一致合同双方平等、刚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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