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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第7.3.6规定:“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但是《高规》的《条文说明》是这样解释:“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包管提供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内、室外两局部”,笔者认为《条文说明》的解释逾越了《高规》的规定。室外消火栓是室外消防用水取水口,理应按室外管网来考虑。可以想象得到,室外管网供水流量一旦确定,即使设置再多的室外消火栓,其室外消火栓所能取到的水量的总和也就是室外管供水总量。当设计把室消防用水储存在室内消防水池时,室外管网一般就按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因此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来确定,但是《高规》第7.4.5.3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所在,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水泵接合器的15-40米范畴内在一般情况下要设置室外消火栓。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在安排水泵接合器时,要考虑其相对集中,以利于与经计算的室外消火栓数量对应,一旦设计中有较多的室内消防系统需要较多水尖接合器,且疏散安排时,则需要适当增设“特别”的室外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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