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通告的第10号令《都市燃气安定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分是都市燃气安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分,消防部分作为燃气安定管理的监督部分,劳动部分作为燃气安定管理的监察部分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分。
作为消防部分,在燃气安定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加入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定管理有关的执法、准则和准则规范并执行;认真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合、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加入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理;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布道育劳动。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定管理有关的执法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准则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定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准则和工程设计规范,如《都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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