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果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接纳种种方法违规干涉、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果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接纳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职位地方,压低造价,把“阴阳合同”作为中标的一个先决条件,干涉加入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侵害承包单位利益,造成建设单位与招标代办机构或者造价咨询机构勾结一气,弄虚作假。
(二)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执法、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敷全面,导致标底禁绝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刚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到达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接纳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体例缺乏规范性。
(三)明显违规加入招投标。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界说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加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能力的施工企业加入投票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标步骤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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