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泳场合经营单位要遵守《大众场合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卫生管理,游泳池水质及设施卫生要到达《游泳场合卫生准则》要求。
1、对外开放的游泳场合要取得“卫生许可证”方能营业。
2、游泳场合从业人员每年须进行体检,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才华上岗劳动,并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3、经营管理者要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做好池水管理(如加药、水质自检等)的记录。
4、游泳场合的通道及卫生设施(茅厕、淋浴室和换衣室等)应保存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5、劳动人员要随时消除游泳池水中污物;定期吸污、除藻;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增补新水,包管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凭据游泳池水质情况,每日定时加消毒药,水中游离余氯浓度应保存在0.3~0.5mg/L;加药时要注意避让游泳者活动时间,制止对游泳者造成伤害。
6、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并真正起到强制通过作用,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存5~10mg/L,须 4h
调换一次。
7、室内游泳池要加强通风换气,制止有害物质在室内空气中积聚。
8、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 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9、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二、游泳者要尽量选择正规的游泳场馆,要注意个别卫生,提高自我守卫意识,同时要配合维护游泳池的卫生:
1、有传染性皮肤病者自觉不进入泳池游泳;
2、入池前要自觉冲淋;
3、要自觉通过浸脚消毒池后进入泳池;
4、不要穿鞋进入泳池区走道;
5、在泳池中不要有不文明并影响卫生的行为(如洗澡、小便等);
6、游泳后要冲洗全身,冲洗眼睛,若产生眼睛、皮肤不适,要及时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