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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施工的工程为水电站进场交通工程,离四川成都比较远。所有的主要质料均需要从成都采购运输至工地。招标文件有一句话“招标人不包袱因外部交通环境的转变导致运输增加的用度”。 我公司在投标时,对运输线路进行了考查,选择最近一条线路。凭据这条线路的运输本钱体例了投标报价书且中了标。开工一年以后,由于该线路需要改革,对该线路进行交通管制,致使我公司运输绕行,增加了运输本钱。我公司就该事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但发包人以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包袱因外部交通环境的转变导致运输增加的用度”为由,反对了我单位的索赔诉求。 我公司认为:第一、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包袱因外部交通环境的转变导致运输增加的用度”这项条款有失公平,应该认为为无效条款。 第二、交通管制是政府行为,是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危害。且由于交通管制导致承包人运输本钱大幅度增加,不是施工单位所能蒙受的损失。 就上述两条理由,我公司要求业主对交通绕行用度赐与索赔 想请教列位前辈,我公司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可以要求业主赐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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