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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一个别育馆清单计价碰到一个办法用度的问题。招标过程中开端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给的模板以m2计,脚手架以项计,没有笔直运输项目,都没有描述项目特征,施工单位以此为单位报价,招标过程中未提出任何疑问和要求清澈,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施工时正式施工图纸产生工程量变动。 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以开端设计图纸简略细,施工方案产生变动为理由,增加模板的综合单价,增加了脚手架的用度,理由是增加了超高用度。又新提出了笔直运输用度,理由是清单漏项。 我的理解是,模板和脚手架,笔直运输属于可竞争用度,模板的用度工程量按m2计的可调,但是单价不克调解,脚手架和笔直运输不可调。开端设计图纸虽然简略细,但是作为一个承包商如果投标前对图纸不明确的地方要提出版面要求解释和清澈,对付不明确的项目可以提出暂估单价,这么明显的超高用度竟然能不考虑吗。但是招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提出任何质疑。 此类问题在结算中应该怎样处理,具体的解释和依据是什么。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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